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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社会培训培训组织广东省华大职业培训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部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20 人气: 来源:

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广东省华大职业培训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部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办法

 

 内部质量督导员是指评价机构和相关行业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聘使用的内部质量督导员,依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范等相关文件代表本评价机构和相关行业部门科学规范的开展工作进行内部质量督导。

 内部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二)掌握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技能人才评价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五)从事技能人才评价行政或技术管理工作,或从事过一年以上技能人才评价组织实施工作;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质量督导工作。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经评价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聘为内部质量督导员。

第四条  内督应遵循全覆盖的原则,主要由评价机构按照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委派。

第五条 内部质量督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评价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包括评价机构的评价范围、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及试题(题库)的执行情况,参加评价人员的资格条件、考场秩序,试卷评阅、评审记录、证书管理与发放情况,考评人员、管理人员工作情况,内控措施执行情况等;

(三)对群众举报或媒体报道反映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涉嫌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评价机构报告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六条 内部质量督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暂停质量督导任务委派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在单位进行通报,并取消其资格或不予续聘。被取消资格或不予续聘的人员不得再从事评价机构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相关工作。

(一)未经委派擅自参加或无故不接受质量督导工作任务的;

(二)应当回避质量督导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三)玩忽职守,贻误质量督导工作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干扰评价机构正常工作的;

(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质量督导结果客观公正的;

(六)因失职或个人主观意志导致试题内容等工作秘密泄露,经查实泄密的;

(七)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其它妨碍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有序开展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